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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

发布时间:2016-11-21来源:海淀区财政局

事项名称 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
事项编码 B10013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80号)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京财会【2016】176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北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取得、备案、变更、撤销、终止业务;负责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市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365288.com
办理科室 海淀区政务中心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审核
受理地点及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三层98-105号,电话:52807893
申报材料 办理“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申请”事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设申请及承诺
  2、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3、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6、代理记账内部规范
审查内容 法人身份证原件、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会计证原件及申报材料
批准标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80号)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批准形式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代理记账申请流程图.doc
代理记账申请材料清单.doc
申请材料填写要求.docx
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doc
京财会(2016)1762号 关于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相关要求.docx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承诺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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