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月报报送系统暂停报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系统停止办理,具体内容见网站首页公示公告栏目中的《关于停止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的通知》。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通知,从2017年11月6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各项业务中除继续教育申请还可办理外,其他业务如调转、变更、补办等均暂停办理,特此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如需办理信息变更、丢失补证、调出和调入、超期调转、二次调转申请等管理业务,请先登录北京财政网(http://kuaiji.bjcz.gov.cn/),在网站主页点击“从业资格管理”进入系统,根据页面提示内容选择相对应的办理业务,填写信息,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网上申请,并打印“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管理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签字后持网上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一、特 别 提 示
1、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
2、请特别注意需要提供的资料内容。
3、请特别注意时间要求,持证人员填写的网上申请,须在30日内到所选定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未办理的申请系统将自动删除。
4、海淀区办理会计证恢复有效期业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对外办公。地址:海淀区知春东里小区15号楼东门二层。咨询电话:82117101、82132884
5、海淀区对外办理其他会计证相关业务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对外办公。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一层106室。咨询电话:88488117、88488105、88488180
6、请提前准备好电子版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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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有效期 变更申请 补证申请 调出申请 调入申请 超期调转申请 二次调转申请 继续教育申请 免试取证申请 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恢复有效期
申请条件:2013年6月30日前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手续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恢复有效期”按钮,输入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进入个人申请记录页面。点击“增加恢复有效期申请”,填报信息并选择办理区县,提交信息后打印《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恢复有效期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所选择的办理区县现场办理审核手续。
二、填写恢复有效期申请时需上传电子版照片,同时需要在打印出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
三、填写恢复有效期申请时,持证人员可同时对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如变更学历与职称信息,现场审核时需同时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持证人员填写该申请时不可对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四、持证人员应确保申请表中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发现申请表填写有误,在现场审核前可自行上网修改,并重新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通过后不可修改。
五、持证人员只可到选定的办理区县现场办理审核手续,到其他地点无效。
六、审核人员对持证人员提交的证书原件、申请表、其他材料等资料进行审查,同时与恢复有效期申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持证人员需参加规定的培训,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区县工作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统一的有效期专用章(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持证人员带回,申请表等资料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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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变更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变更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可变更多项),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填写“变更申请”需要上传个人照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三、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原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四、持证人员申请的变更内容如果包括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5项关键信息,需要重新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同时需要在打印出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如变更内容不包括以上关键信息,不需要重新制证,由区县会计科在从业资格证书上作记录,并加盖专用章。
五、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六、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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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补证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需要补办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补证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可变更多项),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填写“补证申请”需上传个人照片,同时需要在打印出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
三、持证人员在提交补证申请后的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携带网上打印的申请表(贴好照片)、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原件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四、补证公告期为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待30日公告期满,持证人员需上网进入“补证申请”打印公告期满记录。
五、持证人员需在自申请提交日的6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携带网上打印的公告期满记录、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补办手续。
六、公告期满记录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七、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的补证申请;系统将自动作废超过自申请提交日6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补证手续的补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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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调出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要调转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管辖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调出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调出申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携带网上打印的调出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四、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调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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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调入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要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调入北京市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调入申请”按钮,输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填写信息,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填写“调入申请”需要上传个人照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三、持证人员携带网上打印的调入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变更内容的还应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原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四、如不需要重新制证,由区县会计科在证书上作记录,并加盖专用章;如需要重新制证,持证人员应在申请表右上角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
五、申请表、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等资料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六、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调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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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超期调转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北京市调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入手续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超期调转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调出申请信息,填写超期调转申请原因,提交申请,然后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期调转恢复档案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期调转恢复档案申请,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原调出申请的办理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四、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超期调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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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二次调转申请
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调出后,尚未办理调入手续,需要变更调入地的。
一、持证人员点击“二次调转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调出申请信息,重新选择调入地,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携带二次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原调出申请的办理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四、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次调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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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继续教育申请
申请条件:完成《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所列形式继续教育的。
持证人员点击“继续教育申请”按钮,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密码(默认123456,首次登陆需要验证手机号或邮箱)、验证码,点击“登陆”,点击上面的“继续教育申请”。在“近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一览表”中未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对应行后面点击“增加个人继教申请”,在“申请类别”中依次选择“自学培训,折算为24学分。”、“自学培训,折算为24学分。”,点击“同意”,“培训说明”填写自学内容、参加培训内容或其他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说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学分登记。
特别提示: 持证人员选择申请类别为“自学培训”的,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不需要到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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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免试取证申请
申请条件:2013年7月1日前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一、申请人点击“免试取证申请”按钮,输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填写本人的档案信息。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填写“免试取证申请”需上传个人照片,同时需要在打印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
三、持证人员携带网上打印的免试取证申请表、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公告手续。办理公告手续时应按照免试取证申请条件类型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现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年满50周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993年7月1日之前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5)当时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资格并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查询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查询个人信息页面截图;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免试取证公告期为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待30天公告期满,申请人需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点击“免试取证申请”按钮,打印公告期满记录。
五、携带公告期满记录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原件于北京财政网站提交公告申请后的6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七、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公告确认手续的免试取证申请;系统将自动作废超过自申请提交日6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免试取证手续的免试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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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一、时间选项日历按钮的操作说明
(一)填写日期时,使用“日历”按钮选择日期。
(二)点击“日历”按钮,默认显示的是当前的年月日,要调整年月时,点击当前显示的年月,如点击数字“2008”年就可以快速选择年份,点击“06”月就可以快速的选择月份。或者点击“《”,“》”递减或递增年份,点击“<”,“>”递减或递增月份。
(三)点击日期号确定选择的日期,同时自动退出日期选择框。
二、填写提示:请注意选择半角输入。
三、打印申请表的注意事项:打印申请表时,请单击菜单条上的“文件”,选择“页面设置”,纸张用“A4”,页眉和页脚都必须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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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办事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11]992号)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13]1023号)
3、关于未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会[2013] 1957号)
4、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京财会[2014] 2472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14〕62号)
外商投资企业月报报送系统暂停报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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