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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购领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12-17来源:海淀区财政局

  1.业务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取业务

 

  2.业务事项类型

  对外服务类型

 

  3.所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领取财政票据时,需首先申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视所领取票据种类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 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⑴ 《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 《收费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⑶ 法人证书(或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⑸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⑹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⑴ 《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 法人证书(或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⑷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⑸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

  ⑴ 经海淀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单位应填写《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 法人证书(或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⑷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⑸ 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办学许可文件;

  ⑹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⑴ 《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 法人证书(或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⑷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⑸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认的组织章程或其他有效文件,以证明领票单位依法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职能(资格)。

  ★ 罚没款(物)收据

  ⑴ 《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 市、区法制办核发的执收依据和处罚条例的批准手续;

  ⑶ 法人证书(或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⑸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⑹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医疗票据

  ⑴《购领票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⑶ 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⑸ 领票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单位证明材料。

  再次领取财政票据时,应出示《财政票据购领证》(领取收费票据的,还需《收费许可证》),同时提供所有未经区财政部门审验的已使用票据存根。

 

  4.政策依据

  ⑴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⑵ 《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⑶ 《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

  ⑷ 《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海财综〔2010〕244号)

 

  5.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

  ⑴ 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是持有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⑵ 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

  ⑶ 申领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单位,必须是海淀区教育主管部门直属或管理的、独立核算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农村地区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⑷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职能(资格)、独立核算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⑸ 申领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必须是区属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⑹ 申领医疗票据的单位,必须是在海淀区设立并经营、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属及中央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取、“验旧换新”和“限量领取”制度。日常领取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领取收费票据还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及未经审验的已使用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合规的单位方可继续领票,且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票据管理使用不合规的单位应依法、及时进行整改,并依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和处罚。

 

  6.办理流程

  对于符合财政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即时办理财政票据发售。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8.办理地址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一层A区102室

 

  9.咨询电话

  88488114

 

  10.监督单位及电话

  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88488422

 

  11.注意事项

  ★ 为避免票据库存不足影响单位用票,请申领特殊用途票据或大量申领票据的单位提前与我们联系,告知所申领票据种类和数量。

  ★ 当领票单位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变更,或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手续。办理时应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当领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迁往外区或停业时,应及时将《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所有未使用和未经审验的财政票据交区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审核、缴销以及登记注销手续。

  ★ 财政票据的缴销

  ⑴ 领票单位销毁保存5年以上的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含医疗票据),应提出书面缴销申请,填写《财政票据核(缴)销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加盖公章并连同拟销毁的财政票据一并交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经办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方予办理票据销毁手续。

  ⑵ 领票单位在机构撤并、改组、迁出或停业时,应先提出书面的财政票据缴销申请,填写《财政票据核(缴)销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区财政部门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加盖公章并连同所有未使用和未经审验财政票据一并交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在清点、核对无误后,对整本的未使用票据进行剪角处理,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登记缴销情况,并统一收回销毁;对已使用票据存根进行审验,并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登记审验情况;对部分未使用的票据进行剪角处理,并连同已使用票据存根一并退还购票单位。购票单位在票据保存期满后方可办理销毁手续。

  ★ 财政票据遗失的处理

  ⑴ 领票单位遗失空白财政票据的,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可选择北京晚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注明所丢失票据的种类及起止号,并将遗失原因、丢失票据的详细情况、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区财政部门。

  ⑵ 领票单位丢失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含票据存根),应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清查,查明丢失票据的原因、使用情况,核实所收款项的去向,并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列明已丢失财政票据的种类、票据编号、收款项目和金额、相应的会计凭证号等内容。写出书面情况报告,详细说明丢失原因、丢失票据的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核(缴)销记录表.doc
购领票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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