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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88.com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0来源:海淀区财政局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镇政府、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365288.com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海淀区区属各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海淀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严明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进场交易,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海淀区政府采购业务,应在海淀区财政局登记备案。

  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1);

  (二)《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北京市财政局CA备案材料

  (六)《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承诺书》(附件3)

  (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有其他代理资质的,可以一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负责人、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采购代理

  第八条 在海淀区财政局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库,并由采购人自行选取。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时,须查验采购人出示的海淀区财政局作出的相应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应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明确代理范围、委托权限、代理期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 代理机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受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严禁以其他机构的资质、名义受理业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到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标书发送、报名和保证金统一收退。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委托,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及采购文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进行标前公示。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先进行标前公示,然后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文件必须明确评分权重和评分细则。

  (三)采购文件中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它内容。

  (四)采购文件发出前应当由采购人盖章确认。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及论证专家小组等。

  (一)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组组长。

  (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持相关材料,通过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端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以上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出具说明等相关证明信息后,经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采购人自行选定专家,自行确定的专家名单,应将相关材料一并向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实行全过程录像,录像备份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保密制度,在开标、非招标项目评审前不得对外泄露供应商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遵守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制度,不得干扰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一)评审前代理机构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且必须提醒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对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代理机构应要求该代表提供采购人出具的授权函,并将该函留存备案。采购人可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见证室实施监督,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对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审工作开始后,代理机构可进入见证室,通过视频系统见证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到答疑室对采购文件进行解释。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应当会同交易中心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须及时向海淀区财政局报告。

  (四)评审结果汇总前,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校对、核对。当出现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时,应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真实、合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 海淀区财政局网站”、“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同时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采购方式批准文件以及《关于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海财采购﹝2013﹞607号)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材料报送海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妥善处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询问,在全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的基础上书面答复质疑。

  (一)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送海淀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代理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三)应当制定本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等相关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按时参加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

  (四)对纳入公证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关于海淀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财采购[2007]624号)及《关于海淀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海财采购[2008]221号)相关要求向公证机构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

  (七)按照海淀区公共资源平台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八)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

  第二十三条 综合检查是指由海淀区财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专项检查是由海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不设固定期限及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综合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八)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评价;

  (十)海淀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打分方法由海淀区财政局在检查前按照综合及专项检查内容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综合检查分值70%部分计入全年监督检查分数;当年开展专项检查的,专项检查分值30%部分计入全年监督检查分数,当年没有开展专项考核的,综合检查分数即为全年检查分数。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接到监督检查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监督检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海淀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海淀区财政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结合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海淀区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并作为检查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海淀区财政局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征求代理机构意见后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检查结果在海淀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和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向海淀区财政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 服务评价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在海淀区财政统一信息平台中,对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服务情况进行逐一打分评价。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打分评价结果在海淀区财政统一信息平台实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海淀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代理工作的,海淀区财政局将暂停代理机构在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直至代理机构整改完毕。

  第三十七条 海淀区财政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海财采购[2011]5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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