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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88.com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财采购〔2017〕770号
区属各单位、各定点(协议)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定点(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淀区定点(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海淀区定点(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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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联系人:雷迅;联系电话:88488425)
附件
海淀区定点(协议)采购供应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海淀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监督管理,是指海淀区财政局共享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采购(协议)采购,是指海淀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为定点(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及竞价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海淀区财政局是定点(协议)采购的监管部门,按照供应商签署的《承诺书》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定点(协议)采购范围供货;
(二)因采购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供应商有权按照采购合同向采购人索取赔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其他权利。
第五条 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的供应商,自愿成为海淀区供应商的,应与海淀区财政局签订《承诺书》及提交其它相关备案材料;
(二)依据《承诺书》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招标及投标文件要求,按照和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和服务;
(三)不得泄露采购人的保密事项;
(四)按照海淀区政府采购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结算单等相关资金结算凭证;
(五)按要求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其他义务。
第三章 定点(协议)采购程序
第六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各类定点(协议)采购中标公告后,海淀区财政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采购供应商邀请函》,自愿共享成为海淀区供应商的单位向海淀区财政局递交《承诺书》,海淀区财政局对供应商身份进行绑定,供应商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海淀区政府采购网”维护主营范围、投标报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供应商信息。
第七条 海淀区财政局向采购人拟发各类定点(协议)采购相关要求的文件。
第八条 采购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海淀区政府采购范围内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当年公布的供应商的名单按类别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可以登录海淀区财政局网站(http://www.www.lnhdly.com)的政府采购模块查询各类定点(协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报价信息和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第十条 定点(协议)采购结算要求
采购人凡在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含竞价采购及批量集中采购)结算时,由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海淀区财政局网站报表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带水印的“结算明细单”,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具体以各类定点(协议)采购相关要求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海淀区财政局将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供应商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海淀区财政局每年(或半年)依据考核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供应商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海淀区财政局对供应商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价格、交货、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服务、结算及其他六个方面考核内容:
1.价格方面,即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是否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调整、更新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2.交货方面,即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按照质量要求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内容;
3.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方面,即供应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定点(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是否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4.服务方面,即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内容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或定点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5.结算方面,包括是否按照海淀区定点(协议)采购相关要求提供结算单、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材料;
6.其他,即供应商针对定点(协议)采购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内容,是否按时参加培训,是否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结算单等凭证,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海淀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为分值,分值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七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1.采购人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日常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情况自行进行打分;
2.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每违反一次(含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3.交货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3分,扣完为止;
4.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3分,扣完为止;
5.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3分,扣完为止;
6.结算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3分,扣完为止;
7.其它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每违反一次(含海淀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并经海淀区财政局核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海淀区财政局将在海淀区财政局官网等相关媒体公布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
对于考核评价中分值低于60分的供应商及在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供应商,海淀区财政局将对其进行约谈并提出警告,并在海淀区财政局官网等相关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反馈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及框架协议内容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海淀区财政局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供应商。
第十九条 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下年度各类定点(协议)采购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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